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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银行收购陨石艺术品2024-06-24日本艺术品手工制作竹子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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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罗某(艺术品点评)签订《艺术品易货怎么样》如下:一、方盒子艺术品自愿将两块自有的鸡血石,一块为巴林鸡血石雕件,另一块为昌化鸡血石雕件,给台灯艺术品。二、乙方在一至三个月内支付甲方现金300万元。三、乙方将自己收藏的各类书画作品共计1幅全部给甲方。2009年6月11日,赵某(甲方)与罗某(乙方)签订《艺术品易货怎么样》如下:2009年3月日签订的艺术品易货怎么样,主体超过一吨的巴林鸡血石雕件因双方都知道的原因发生了根本变化,所以协议条款也将作相应的修改。1.甲方的昌化鸡血石雕件已交付乙方,乙方将各类书画共计8件已交付给甲方,估算价格为200万元。2.甲乙双方交付的,即昌化鸡血石雕件和字画等不再相互找补。3.巴林鸡血石雕件存放乙方,约定成交后扣除中间人佣金,双方按实际金额3:7分成。/p>

   2010年5月,赵某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罗某返还巴林鸡血石雕件,罗某于2010年6月17日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撤销《艺术品易货怎么样》和《艺术品易货怎么样》并返还已交付的字画原著。在一审诉讼中,罗某对昌化鸡血石雕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拼合鸡血石摆件,且鉴定结论指出“拼合鸡血石”不能命名为“鸡血石”。法院最终支持了赵某要求罗某返还巴林鸡血石雕件的主张,驳回了罗某的反诉请求。

   原告:双方签订的《艺术品易货怎么样》,明确约定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赵某有权收回巴林鸡血石雕件。另外,赵某不存在欺诈行为,赵某以易货方式出售给罗某的昌化鸡血石属于艺术品,按照行业惯例,罗某在决定易货前就应当对品质进行甄别。而罗某在占有昌化鸡血石长达1年时间内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故不同意返还已交付的字画。

   被告:首先,双方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艺术品易货怎么样》履行完毕后,巴林鸡血石和昌化鸡血石雕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完毕。《艺术品易货怎么样》未对巴林鸡血石权属变更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属于罗某。其次,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赵某违背承诺,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以没有任何收藏和交易价值的赝品,获取罗某价值巨大的字画。因此,双方所获得的利益严重失衡,本案协议显失公平,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该被撤销。

   某律所:首先,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赵某与罗某签订的《艺术品易货怎么样》是对《协议书》内容的变更,巴林鸡血石的所有权人仍是罗某,赵某应当返还巴林鸡血石,对罗某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其次,艺术品交易有自身特殊的行业规则,交易双方亦应遵守。艺术品交易存在“打眼”和“捡漏”等情况,交易风险较大,交易双方不仅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也需要有极强的风险意识。赵某与罗某交易的标的为艺术品且交易目的是收藏投资,不同于一般种类物的易货合同,双方均应具有审慎的交易态度。罗某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人,在合理的期间内未对昌化鸡血石的品质进行甄别,仍与对方签订《艺术品易货怎么样》,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为自己的“打眼”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艺术品易货怎么样》的约定,已表明双方确认赵某已交付的昌化鸡血石与罗某已交付的字画作为对价已交易完毕,因此,对罗某的反诉请求不应支持。

   根据文化部市场司发布的e4b艺术品易货怎么样e5b显示,2011年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整体规模继续呈现快速增长,市场交易总额达到2108亿元,名列世界k22,年增长率24%。其中,艺术品拍卖市场交易额为9亿元,画廊、艺术经纪和艺术品博览会的交易额为1亿元艺术品易货怎么样上交易额为12亿元,艺术品出口额为30亿元。艺术品交易品种逐年扩大,交易主体更加多元化,艺术品市场及相关产业已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中占重要地位。

   在繁荣的背后,相关问题已逐渐显现出来,笔者通过调研认为目前艺术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赝品泛滥。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和诚信机制建设的缺失,伪造名家作品、公开售假成风,赝品问题已严重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二是鉴定交易混朴素的艺术品和大多陨石艺术品都没有鉴定资质或者鉴定水平低下,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对赝品熟视无睹或故作不知,甚者暗中与售假者相勾结,变“假”为真。由于鉴定权威的缺失,也给法院的证据采信带来了难题。三是私下交易成风。从市场角度来说,画廊属于一级市场,拍卖行则属于二级市场。但目前国内的真实状况是,二级市场拍卖行十分火爆,同时,不少交易主体为减少中间环节,偷税漏税,私下交易,也促进了赝品的交易。四是热钱涌入,价格与价值背离。近几年,中国艺术品市场十分火爆,艺术品的价格成倍上涨,越来越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投机资本的介入,市场投机现象,造成了市场的非理性发展,也造成了交易风险的扩大。

   目前,我国调整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从法规本身或配套执行情况来说,还远远不够。近几年,由艺术品交易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因为是赝品交易,也有因交易失败或因不正当竞争的,而法庭的判决令当事双方都满意的则很少。这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艺术品行业特殊的行业惯例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同的法律人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认为,要解决该问题,首先要从艺术品的特殊性和特殊的行业规则入手,然后运用主体分析法,赋予不同交易主体不同的注意义务,从而实现行业惯例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具体而言如下:

   艺术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性质上为特定物,而一般商品买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因此在艺术品交易中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艺术品的价值认定有别于其它有形商品,要综合考虑无形价值,包括社会认同价值、美感愉悦价值、文化涵养价值等,艺术品的价格认定依赖于个人经验和感受,价格大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受购买者的主观爱好和专业知识判断影响较大。因此直接导致价格难以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即使是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也常常给出差别很大的结论,甚至对于真伪问题都会给出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艺术品行业的从业者需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艺术品在性质上也属于投资产品,不属于一般生活生产用品,因此艺术品交易有其特殊的行业规则,比如说“捡漏”、“打眼”等,花小钱买了大宝贝,这在藏界叫做“捡漏”,而花大钱买了赝品,叫做“打眼”。这要求从事艺术品交易需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艺术品买卖一般不涉及退换货问题,卖家一般不对艺术品的真伪负责,特别是通过拍卖交易时,拍卖行往往利用“瑕疵免责声收购艺术品步骤